促進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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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定名為: 北​​京市台港澳交流促進會。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有關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熱心台港澳文化經濟交流的人士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構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是:通過開展與台港澳地區的文化、經濟及學術交流活動,加深京、台、港、澳同胞之間兄弟情誼,促進京、台、港、澳地區的繁榮與發展,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順利實施做出貢獻。

本會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活動,以促進首都文化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以推動本會工作。


第二章 任務

本會基本任務是:與台港澳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以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推動首都文化經濟建設;聯絡、協調在京有關機構和人員對台港澳問題進行研究;為落實中央“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做出貢獻。

本會基本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會員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凡熱心於台港澳問題研究和交流的海內外各界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或個人會員。

  入會退會手續: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其會員資格。

對不能履行本會章程、承擔會員義務的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取消其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建議和批評權、參與本會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會員有履行本會章程的義務、履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工作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3-5人,監事長1人,監事1-2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

決定本會工作任務、方針並製定本會工作計劃;

決定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

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決定其他關係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日常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會法人為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資產和財務

第十九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單位及社會捐助。經費開支的原則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接受捐助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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