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四地及熱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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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两岸民间团体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的互动双赢
促进两岸民间团体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的互动双赢      
                                                                       饶 戈 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
 
 
台海两岸民间团体各自参加有大量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促进他们在这些组织中的互动双赢,有利于减少两岸在国际场合的冲撞,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气氛;能够增进两岸人民的友好情感;也符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并为两岸的政治对话与协商积累条件。 
 
一.台湾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NGO)的情况
据国际上权威的国际组织信息库--国际协会联盟(UIA)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第48版(pdf版,2011/2012)统计,截止到2012年10月底,台湾参加的各类国际组织总数有2914个,其中政府间组织和机构为48个(台湾方面自己的统计称为54个),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约2861个。
同时期,中国大陆参加的国际组织总数是4,554个,其中政府间组织和机构约为620个,非政府组织和机构3,934个。
大陆和台湾共同参加的国际组织有1960个,其中政府间组织和机构有29个,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有1931个。按组织活动领域分类,两岸共同参加的组织中,经济贸易类组织有292个,科学技术类组织有915个,人权类组织有5个,社会发展类组织有111个,文化教育类组织有485个,政治军事类组织有47个,尚未能确定其类别归属的组织有105个。
大陆参加而台湾没有参加的国际组织有2594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591个,非政府国际组织2003个。
台湾参加而大陆没有参加的国际组织有954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19个,非政府组织935个。
这里重点讨论两岸在共同参加的1931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双方的互动问题。 
 
二. 倡导两岸在NGO中“默契共存、良性互动、适度合作”的理念
非政府国际组织通常由各国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订立协议而成立,属于民间性质的非赢利的国际合作组织。其构成是国际性的,其职能范围是跨越国境的,在政治上、经济上一般不依附于各国政府,其合法活动也不受政府干预。在所谓“市民社会”呼声日高的今天,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民间交流合作的主要载体。不过它们至今尚未被承认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一般也不受国际法的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虽然并非都与政治无关,但一般不涉及国家间政治、外交关系,在成员资格问题上也不刻意对其身份提出国际法上的要求。 
在大陆和台湾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分别参加的1931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中,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中有各自政府在背后的支持,但不存在以官方身份在组织内活动的可能。大陆方面虽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对台湾方面参与非政治领域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大多采取不持异议或默认的态度。两岸在过往的几十年里,在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中有过交集、碰撞和冲突的经历,也有过避让、妥协和共存的先例。
在海峡两岸尚未完全统一的情况下,双方的民间组织分别或共同参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在两岸缺乏互信与沟通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双方在这一领域存在着竞争和较量。对此现象,处理得好则双方受益,处理不好则两败俱伤。倘若在两岸民间团体共同参与的非政府组织中双方能够做到默契共存、良性互动,适度合作,不但可以相安勿扰,分别满足和发展各自的国际活动空间,而且有可能在国际舞台上携手合作,共同致力于两岸人民的福祉,为两岸和平发展增加良好气氛,推动双方的政治互信与政治协商。在这方面两岸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非正式协商谈判,营造出一个共存双赢的局面。
参与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的议题相对而言政治敏感度较低,相互的利益冲突点较小,两岸有关部门不妨考虑就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活动中双方的关系问题达成某种共识,确立“默契共存、良性互动、适度合作”的理念。所谓“默契共存”,就是理性看待两岸关系的现实,互不触及政治敏感问题,善意理解和对待对方在国际组织内的存在;所谓“良性互动”,就是打破双方成员在国际组织中老死不相往来的旧习,互释善意,建立起个人间、团体间的友好接触和交往;所谓“适度合作”,就是在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在有利于对方和两岸人民共同利益的事项上沟通协商、互为奥援,酌情合作。
应该说在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情况下,存在着达成这一理念的可能。也期待这种理念能为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两岸NGO所接受与践行。当然,这一理念建立的前提,应该是假定双方在参与同一组织活动时已经就一中原则达成了默契,已经具有了“两岸一家、同舟共济”的共识,不存在对对方的身份、名义表示异议的问题。
 
三.倡导两岸在国际NGO活动中的沟通机制与“自律原则”
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国际多边合作的载体和机制,成员方承担有合作的义务。鉴于两岸共同参与同一组织的特殊情况,为促进两岸在NGO中的互动,不妨考虑从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倡导“自律原则”入手。
沟通机制似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在特定国际组织中的两岸成员之间。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组织中涉及各自或共同利益的议题、或涉及组织活动的重大议题,不定期地、非正式地交流信息、协商立场,可协同提出议案或给予对方提案以支持,藉以避免双方在组织活动中的背向而行、各自为战。在双方共同致力于组织发展的同时,也促进海峡两岸在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达致中华民族利益的最大化。另一个可能的沟通层面是在两岸有关的主管部门之间,或它们分别委托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考虑设立某种非正式的通报和对话机制,通报各自一方在特定NGO中的信息和动向,双方保持及时沟通和协商的渠道。建议两岸政府分别委托海协会和海基会,在两会之下设立一个NGO国际参与的对话小组。
为避免双方不必要的误解、对峙、冲撞以致国际事件,倡导两岸民间团体在国际NGO活动中的自律原则似有必要。该原则可包括:
1.双方成员尊重、遵守国际NGO的民间性、非政治性特点,在组织活动中避免涉及两岸政治关系的议题,不刻意强调或纠缠主权标志或主权内涵。
2.在组织活动中遇有涉及两岸关系问题的意见分歧或对立,双方各自克制忍让,避免正面冲突,尽可能在会下沟通,协商解决,不使矛盾激化,避免两岸NGO关系问题政治化和国际化。
3.同一组织中两岸NGO涉及政治性质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最好交给两岸政府委托的机构处理,达致协商解决。
4.两岸媒体负有社会责任,应引导民众理性、冷静处理两岸NGO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不推波助澜、蓄意制造新闻点,不使事态扩大,伤害两岸和平发展关系。 
 
促进两岸在国际NGO参与中的协调合作,尽管在两岸关系中看起来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却可以体现和加强两岸交往互尊互信、良性互动的善意和诚心。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让我们双方一起努力,从小事做起,从实事做起,共同致力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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