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四地及熱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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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署社保互免协议须慎行
两岸签署社保互免协议须慎行
  鉴铭
 
    最近以来,台湾工商界呼吁大陆给予台商国民待遇的同时,也提出两岸签署社会保险互免协议。这两项主张均与台商的权益有关,但却存在矛盾之处。建议台商享有国民待遇有其合理性,但签署两岸互免社保协议则不具合理性,而且不可行,两岸相关部门需要审慎对待。
    台湾工商界为何在此时提出两岸签署互免社保协议?显然是有原因的。长期以来,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与理由,有许多台资企业未提拔或逃避提拔员工社保资金,大大节省了台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产品竞争力,但却违犯了相关法律,严重损害了员工权益,造成严惩的后遗症。随着大陆改革的深化与劳工权益的觉醒,台资企业员工开始强烈要求企业提拔社保或追讨台资企业长期拖欠的属于自己的社保金。特别是年初台资最集中的东莞市爆发了一起知名台资企业因数十年未缴社保引起的员工重大抗争事件,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大关注。在有关部门的出面协调下,这一台资企业承诺补交数十亿元人民币的社保资金,才逐渐平息了这一敏感的社保争议事件。受这一事件的影响,许多逃避或免缴社保的台资企业开始意识到,逃避提拔员工社保资金是违法的,是有巨大经营风险的,但要依法提拔社保资金,又会增加台资企业的巨大成本支出,加大企业经营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台商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不违法,不引起劳资争议,又可减少支出,节省成本,于是认为两岸签署社保互免协议是一个两全齐美的好办法。于是,台湾工业总会日前访问大陆时公开正式向大陆提出签署两岸社保互免协议的建议。
    然而,签署两岸互免社保协议,并不可行,两岸有关部门要非常谨慎处理。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向员工提拔社会保险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企业对员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依海峡两岸各自相关法律,企业必须依法提拔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否则会依法处罚。台湾工业总会提出签署两岸企业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的主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逃避企业社会法定义务的问题,而且会有严重的后遗症。
    若签署这一协议,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金由谁来缴?若由政府出资,就是纳税人的钱,不合法不合理,况且资金规模相当庞大,会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员工本来就要交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不可能再增加员工的负担。这一协议签署后的落实也是困难的。在两岸均涉及社会保险制度与法律的重大改革。而社保制度复杂,目前海峡两岸均在进行各自内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养老保险的改革),争议很大。如果两岸签署社保互免协议,如何与两岸现行或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更为复杂与困难。在台湾这样一个多元、民主的政治体制下,要在台的大陆企业免缴台湾员工的保险金,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签署两岸社会保险互免协这一协议的提议不可行,海峡两岸相关部门要格外谨慎,切莫盲目启动,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另外,台湾工商界提出这一建议显然存在“自私”成份,一方面强烈呼吁大陆给予台商国民待遇(事实上大陆给予台商更多的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却不愿在大陆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希望两岸互免保险金,不愿提拔员工社保资金。国民待遇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体现,与本地企业获得权同的权利待遇,也需要依法行使相应的义务,提拔社保就是国民待遇义务的重要体现。台资企业不能只希望获得国民待遇的权利却不愿承担国民待遇应有的义务。况且,大陆企业受台政策管制影响,在台投资有限,陆资企业在台就业的员工仅有数千人,所能免的社保资金相当有限,而台资企业在大陆有数百万员工,所免的保险金十分庞大,对两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两岸经贸合作中,台湾工商界与台资企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不容抹杀,但在时代发展的新形势下,台商需要有新的两岸经贸合作思维,不能只“重利轻义”或“重已轻人”,需要有更多的社会责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寻求两岸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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