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四地及熱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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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 具有一国两制特色的地区普选
 饶戈平:  具有一国两制特色的地区普选
                     
 
    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既然发生在一国两制之下,就不能不受中国宪政体制的制约,具有一国两制的鲜明特色,就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地区或国家普选。香港普选最显著的特点,即这是一个由国家特许而又受国家主导的地区普选。香港既是中国行政区划中唯一一个被中央授权实行普选的地区,同时其实施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又不能产生于本地区,而必须由中央来确定, 必须以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为依据。中央在香港普选的全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者和决定者的地位。特点之二在于,行政长官候选人不是通过政党竞争或其它方式产生,而是由基本法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特点之三在于,中央对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出了爱国爱港的政治要求,符合香港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三大特点都是以宪制性法律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都是由香港地区及其行政长官在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地位所决定,从根本上讲都是由一国两制方针的宗旨和原则所决定的。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的决定恰恰体现了这样三个特点。
    有人说人大决定违背普选的“国际标准”,不尊重公民权利,此言差矣。国际社会本不存在统一的普选模式和标准,“国际标准”之说既不是公约的要求,也非国家普遍实践。各缔约国只要遵循了人权公约规定的“普及和平等”原则,具体的普选方式完全可由各国按照本国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无“国际标准”可循。美国总统并非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英国下院至今仍保留委任议员的做法,他们遵守的是什么 “国际标准”呢?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所谓“国际标准”的话,也须以特定的国际公约或习惯规则为依据。现在的问题是,规定普选的人权公约第25条B款从来不具有   适用香港的法律效力,不能构成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所谓“国际标准”无法对香港产生约束力,这个紧箍咒扣不到香港头上。
    细加比较,其实基本法和人大决定所确定的普选原则和制度框架同人权公约规定并不冲突。首先,虽然基本法承诺继续有效的公约条款不包括涉及普选的第25条B款,但决非意味着排斥、反对普选,反而是主动规定在香港实行普选,表明了对公约普选原则及香港市民权利的尊重。其次,中央授权香港举行真正、定期的选举,实行全体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行政长官,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第三,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允许所有合资格市民都可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平等竞争,最后通过提名委员会产生候选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没有不合理限制。这些制度安排与公约规定不相冲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普选实践没有实质性差别,所谓违背“国际标准”的指责何来之有? 
(2014年9月15日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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