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台商的“国民待遇”问题?
如何看待台商的“国民待遇”问题?
王建民
日前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许胜雄先生率团访问大陆,对两岸经贸合作提出多项主张与建议,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要求“全面给予台商国民待遇,两岸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议”。这一主张得到大陆的善意回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表示,台商未来在市场准入可望享有国民待遇,部分目前在大陆享有的超国民待遇的租税减免也会取消,社保费用未来可以签订互免协议。然而,给予台商国民待遇问题及台资企业的社保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慎审推进。
国民待遇规则或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国家或经济体)在境内的境外公民或企业与境内公民、企业享有同等民事权力方面的待遇,现实中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贸易与投资层面,即境外产品进入境内或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有与境内企业基本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性待遇。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产业差异等原因,也设置了一些例外原则。基本上,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整合程度越高,国民待遇越差距越小,而且基本上是相互的。海峡两岸的经济整合程度不高,两岸关系又复杂敏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全面的国民待遇。在目前全球范围内,很少能够做到台商要求的“全面国民待遇”。
台商是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概念,既不同于内资,也不同于外资。大陆对台商或台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活动,订有专门的法规,有一套管理办法,在部分条文中类比外资待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大陆长期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即给予台商较外商更优惠的待遇,在同样的条件下台商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大陆各地为吸引台资企业,给予台商更多的优惠政策与待遇,享有许多“超国民待遇”,项目审批、土地取得、租税待遇等方面,远优越内地企业或当地企业。许多有实力的台商在大陆投资,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取得土地,大大节约了经营成本,增加了竞争力。许多台资企业还不缴社会保险,严重损害员工权益与利益,最终在年初引发重大台资企业的冲突事件。在融资问题上,大陆有关部门与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专门提供台资企业优惠融资,目前总额已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这不是大陆民营企业所能享有的优惠。
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日益健全,大陆在不断完善境内外企业的待遇差距,逐步取消台资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但要实现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完全一致的国民待遇,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度对接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是一个较长期推进的过程。在台商极力争取大陆给予台商全面国民待遇的同时,大陆企业在台湾却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别说与台湾本地企业有很大差距,与外资企业待遇也有很大差距,与台商在大陆享有的国民待遇或超国民待遇有千天壤之别,完全处在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次国民待遇”。在台湾依然严格管制陆资、歧视陆资、污名化陆资,但台商很少呼吁给予陆资或陆商公平待遇。日前辞职的台湾经济部门负责人推动的十大经贸工作之一竟然是加大对陆资的管制。这是台湾需要理性思考的问题,不能“只要利”,“只要待遇”,而不愿对大陆企业给予基本的公平待遇。
特别是对于台湾工业总会提出两岸签署社会保险互免协议要非常谨慎。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对企业员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依海峡两岸各自的相关法律,企业必须依法提拔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否则会依法处罚。台湾工业总会提出签署两岸企业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的主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逃避企业社会法定义务的问题。若签署这一协议,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由谁来缴?若由政府出资,就是纳税人的钱,不合法不合理,而且资金规模相当庞大,会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员工本来就要交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不可能再增加员工的负担。而且在两岸均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签署两岸社会保险互免协这一协议的提议不可行,海峡两岸相关部门要格外谨慎,切莫盲目推动,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